1952-07-25
1952年宪法与自由邦
波多黎各自由邦的宪法不是凭空出现的。它是在1950年波多黎各联邦关系法(Ley de Relaciones Federales de Puerto Rico)的授权下建立的,正式名称为公法81-600(Public Law 81-600),该法赋予岛上民选政府起草它的权力。居民在1952年3月3日的宪法公投中批准了这份文件。美国国会随后于1952年7月3日批准了它,作为公法82-447(Public Law 82-447)。三周后的1952年7月25日,总督路易斯·穆尼奥斯·马林宣布它生效,这个日期至今仍作为宪法日(Día de la Constitución)每年纪念。
文件本身分九条组织,因为波多黎各即使在新安排下仍是美国领地,所以它仍受制于其上方的美国宪法。那个分层结构很容易被跳过,但它正是这一时代的全部要点:波多黎各赢得了一个真实、运转的地方政府,对自己事务拥有真实权力,却没有赢得对它们的主权。
海梅·贝尼特斯,波多黎各大学校长,是直接塑造文件语言的人之一。他于1951年至1952年参加了制宪会议,并主持其权利法案起草委员会,还为一个早期版本的序言做了贡献。他的参与提醒人们,这不只是圣胡安和华盛顿之间的政治交易。它是一条一条被写出来的,由那些花了多年争论波多黎各自治应当走多远的人写成。
新地位带着一个试图同时撑住两个观念的名字:Estado Libre Asociado,即“Free Associated State”。波多黎各人现在可以完全选举自己的总督和一个两院制立法机关。与此同时,美国保留了国防和对外条约的控制,即该岛新自治戛然而止的两个领域。这种出厂自带的歧义——日常生活的自治,但世界的舞台上没有主权——正是让地位问题悬而未决的原因。它在1967年公投中重新浮现,在1990年代的投票中再次出现,每次都问着这部宪法从未完全回答的同一问题的某个版本。
来源:Constitución de Puerto Rico; Jaime Benítez Rexach。参见 来源。冻结 2026-08-22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