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orinquen Mad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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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7-08-05

民选总督法,1947年

1947年8月5日,杜鲁门总统签署了Elective Governor Act,即公法80-362(Public Law 80-362),61 Stat. 770。自1948年大选起,波多黎各总督将由岛上选民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此前一直由总统任命总督。赫苏斯·T·皮涅罗——已经坐在那个位子上,是第一位被任命的波多黎各总督——在签署当天收到了杜鲁门的信。

路易斯·穆尼奥斯·马林赢得1948年选举,并于1949年1月就职,成为第一位民选总督。那个政治事实很著名。法律事实更安静。国会仍握有组织法。国会仍握有领地条款(Territory Clause)。选举总督是行政部门的自治,不是建州,也不是独立。驻美专员仍然是众议院里一个没有投票权的存在。公民身份仍然是法定授予的。

杜鲁门在签署时公开发表的角色,是这里使用的日期印章。他称之为走向完全自治的一步,并指出国会没有给总督任命岛屿最高法院的权力。该法规是对琼斯-沙弗罗斯组织框架的修正,不是新宪法。三年后的公法600(Public Law 600),是授权宪法的法律。别把1947年压进1952年。

Gobernador electivo,民选总督(elective governor),是由选民选出、而不是在华盛顿被任命的总督。这句话现在听起来显而易见。在美国统治的半个世纪里并非如此。军事总督,然后是任命的文职总督,然后是皮涅罗,然后是一场选举。再说一遍序列。这块版面就是一段序列。

诚实底线是公法本身和首次选举的年份。1947年8月5日签署。第一位民选总督于1948年选出,1949年就座。不是一份条约。不是联合国会员。不是岛上居民的总统投票权。一个终于对本地选民负责的本地行政官,处在国会仍可修订的联邦法规之下。第14课是下一个组织步骤。

编号的发现留在公法、标题或点票上。本课不发明百分比、人数或本页来源不支持的日期。英文术语在文中注释,好让法规读起来不像一篇宣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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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Carta de Truman al firmar la ley del gobernador electivo, 5 de agosto de 1947; Historia de la Cámara, Crawford-Butler Elective Governor Act。冻结 2026-08-22。